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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3名研究生当“枪手”获刑

日期:2018-09-22 19:21  来源:[db:来源]   【字体:

庭审现场  

为谋取利益,3名研究生在他人组织下代替多名大学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不料谋财不成反被判刑。9月20日上午,这起代替考试案在西安市鄠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邀请西安石油大学40余名学生旁听庭审,结合案情以案释法,给同学们上了一堂生动、直观的法治教育课。

2016年12月24日,被告人章某、任某、熊某代替多名大学生(均另案处理),在西安石油大学鄠邑校区参加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章某在替考过程中被监考老师发现,经学校报案,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3月5日、3月8日,熊某、任某先后到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章某、熊某、任某均研究生毕业,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成绩优异。工作中结识了某培训机构的王强(另案处理),通过王强“牵线”并在其组织下,充当“枪手”替代他人考试。审理中,任某尚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儿。面对法律的制裁,3名曾经的“高材生”悔之不及。

法庭认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被告人章某、熊某、任某代替他人参加考试,3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被告人熊某、任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3被告人均有初犯、当庭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章某、熊某、任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庭认为对3名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判处章某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熊某、任某拘役1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庭审结束后,办案法官结合这起典型案例,深刻剖析被告人触犯刑律的自身动机和外部因素,为同学们详细讲解“替考”入刑的立法本意。法官称,“替考”侵害了广大考生的正当利益,破坏了国家的考试制度和公平公正的社会竞争秩序,替考者和被替考者都会被定罪量刑。法官希望,每一位同学都能诚信考试,戒除侥幸心理;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能力;自觉学法、守法,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  记者 张晴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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